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6 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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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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