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8 條
- 1.科技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體脂率、肌肉量: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身體組成分析儀。 四、握力:握力器。 五、護背式坐姿體前彎:數位體前彎器及軟墊。 六、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及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檢測專用音訊檔及心率量測器。 七、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 2.科技檢測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配置一名具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書之指導員。 二、通風條件良好。 三、具備隔熱遮蔭處。 四、面積大於十五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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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