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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9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體能檢測,應訂定推動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方式、期程與補助之條件、程序、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3. 3.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一次,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4. 4.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辦理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第二項公告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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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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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體適能檢測,應訂定推動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方式、期程與補助之條件、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