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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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