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的總經理有責任監督各單位審慎評估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和總機構法令遵循應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該聲明書應在每年三月底前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合併入年度報表,以供主管機關查閱。 2. 保險業需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內容於保險業的網站上予以揭露。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