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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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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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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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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
核
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
非
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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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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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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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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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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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查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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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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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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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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