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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2.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3.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4.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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