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自行查核。這項查核工作應由非經辦人員負責,並且需要保密。自行查核的報告及工作底稿應保留五年以供查閱。此外,保險業應制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確保自行查核人員能夠持續接受適當的訓練。 參考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公告日期:2019/05/15,解釋:本法條規定了保險業內部自行查核制度的相關要點,包括查核頻率、查核人員的指派及保密要求、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以及自行查核人員的訓練計畫等。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每年定期進行自行查核,其中包括對該公司的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進行查核。這項查核工作由該公司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進行,以確保獨立性。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會保存五年,以供未來的查閱。此外,該公司還制定了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以確保查核人員都接受適當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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