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2.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3.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4.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