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6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這項條文規定了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簽證工作應該由會計師負責,同時會計師也應該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需要對報表資料的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法令遵循情況提出意見。此查核的範圍也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範例:假設一家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包括了其在國外的分公司的業務。根據這條法規,會計師在查核該財務報表時需要包括對國外分公司的查核。 2. 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個人資料保護和反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的專案查核。 範例:主管機關可能要求保險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其個人資料保護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3. 會計師的查核費用應由保險業和會計師自行協商並由保險業支付。 範例:假設一家保險公司委託了一位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工作,他們將在合同中協商並確定這位會計師的查核費用,最後由保險公司支付。 4. 這項條款不適用於被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保險業。 範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主管機關接管,這項條文的規定將不適用於該公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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