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7條,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討論,並邀請保險業及其委託的會計師就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如果發現保險業所委託的會計師在查核工作中不具備足夠的能力,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業更換會計師並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根據法源資訊的資料,這個法條沒有具體的範例,但可以想像如果主管機關在討論中發現委託查核的會計師在專業能力或執行能力方面存在問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業更換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查核工作的品質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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