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當會計師辦理第26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到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 受查保險業在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的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拒絕提供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例子:假設會計師要查核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但該公司拒絕提供所需的報表和相關文件,或不回答會計師的問題,這屬於上述第一點情況。 2. 受查保險業在會計或其他紀錄中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例子:假設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某保險公司的帳戶記錄存在大量錯誤,包括虛偽的交易、造假的資料或重要資訊的遺漏,並且這些錯誤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有重大的影響,這屬於上述第二點情況。 3. 受查保險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例子:假設會計師發現某保險公司的資產價值不足以支付其負債,或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例如無法支付給其他保險持有人的理賠金額,這屬於上述第三點情況。 4. 有證據顯示受查保險業的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的風險。 例子:假設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某保險公司的交易存在風險,可能會導致公司的淨資產大幅減少,這屬於上述第四點情況。 如果受查保險業有前述第二點至第四點情事,會計師還應將查核結果摘要報告提前向主管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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