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保險公司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時,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將其財務報表提交給會計師進行查核,並在特定時間內收到報告,以便向主管機關提供查核結果。 2. 主管機關在查核報告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相關資料和解釋。這表示當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會計師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解釋,以幫助解決疑問或澄清報告中的內容。 資料來源: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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