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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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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2. 2.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
  3. 3.前二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4. 4.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5. 5.前項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得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其中保險合作社得不受第三項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規定之限制。
  6. 6.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第二項所定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7. 7.保險業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8. 8.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及新銷售保險商品。
  9. 9.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10. 10.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11. 11.前三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12. 1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八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13. 13.保險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名單、最近三年獎懲紀錄、資歷及受訓資料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 1.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設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制定、管理和執行法令遵循制度。總機構可以根據其規模、業務性質和組織特點進行組織安排。 2. 法令遵循單位應設置法令遵循主管,負責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該主管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並在發現重大違反法令時及時通報董事會。此外,對法令遵循事項應提報董事會。 3. 法令遵循單位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設置規定如下: - 如果保險業的資產總額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達到新台幣一兆元以上,應設立專職的法令遵循單位,該單位可以兼辦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 不適用上述規定的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可以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 4.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並具備領導和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的能力。他的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5. 國外分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可以指定高階主管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保險合作社不受兼職其他職務的限制。 6. 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和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職位。 7. 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決定應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并報主管機關備查。 8.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和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20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內容應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和新銷售保險商品。 9. 營業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15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 10. 國外分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參加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的15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也可以參加主管機關或其他機構舉辦的訓練課程。 11. 自行舉辦的在職訓練應報董事會通過,并保留相關人員上課紀錄。 12.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的情況下,該單位的人員需按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進行培訓,不受兼職其他職務的限制。 13. 保險業應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報告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和所屬人員的名單、最近三年的獎懲紀錄、資歷和培訓資料等。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2) - 中華民國保險發展協會保險業法令遵循相關須知 (https://www.ibda.org.tw/doc/dcm/IBDA_20140804.pdf) - 全球保險業法務與合規發展趨勢 (https://www.pwc.tw/zh/industries/financial-services/insurance/assets/articles/global-insurance-developing-and-compliance-tren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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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