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 1.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設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制定、管理和執行法令遵循制度。總機構可以根據其規模、業務性質和組織特點進行組織安排。 2. 法令遵循單位應設置法令遵循主管,負責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該主管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並在發現重大違反法令時及時通報董事會。此外,對法令遵循事項應提報董事會。 3. 法令遵循單位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設置規定如下: - 如果保險業的資產總額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達到新台幣一兆元以上,應設立專職的法令遵循單位,該單位可以兼辦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 不適用上述規定的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可以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 4.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並具備領導和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的能力。他的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5. 國外分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可以指定高階主管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保險合作社不受兼職其他職務的限制。 6. 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和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職位。 7. 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的決定應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并報主管機關備查。 8.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和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20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內容應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和新銷售保險商品。 9. 營業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15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 10. 國外分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參加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的15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也可以參加主管機關或其他機構舉辦的訓練課程。 11. 自行舉辦的在職訓練應報董事會通過,并保留相關人員上課紀錄。 12.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的情況下,該單位的人員需按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進行培訓,不受兼職其他職務的限制。 13. 保險業應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報告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和所屬人員的名單、最近三年的獎懲紀錄、資歷和培訓資料等。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2) - 中華民國保險發展協會保險業法令遵循相關須知 (https://www.ibda.org.tw/doc/dcm/IBDA_20140804.pdf) - 全球保險業法務與合規發展趨勢 (https://www.pwc.tw/zh/industries/financial-services/insurance/assets/articles/global-insurance-developing-and-compliance-tren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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