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1 條規定了保險業在法令遵循方面應該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地傳達法令規章,讓職員能夠迅速釐清對法令規章的疑義,並且確保法令的遵循得以落實。此條款還要求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向董事(理)事會報告法令遵循的情況,報告內容至少應該包括對各單位法令遵循的重大缺失或弊端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這樣做可以讓董事(理)事會了解法令遵循情況的重要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 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金管會令字第 1090460291 號令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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