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制定法令遵循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隨時檢討以配合保險法令規章的修訂,並經董事會通過後進行修訂。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董事會決策運作及董事管控的功能。 二、董事會議事錄的保存。 三、監察人(監事)對營運的監控功能。 四、董事的法令遵循行為規範。 五、建立法令遵循評估基準。 六、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 七、建立法令遵循環境。 八、對法令遵循業務進行查核,處理違反法令規章的情況。 九、組織和業務職掌相關於法令遵循。 十、擬訂法令遵循作業手冊。 資料來源: - 台灣保險業發展相關法令(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9&parentpath=0,2) - 監察人/監察機構相關法令(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5&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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