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 1. 首先,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這表示每個保險業單位都需要制定一份年度計畫,評估並確保該單位的法令遵循情況。 2.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 評估各單位的法令遵循事項計畫。 - 覆核上年度違反法令規章案件的處理結果。 - 管理與法令遵循相關的保險法令變動。 - 法令遵循的教育訓練和業務宣導。 - 法令遵循制度的檢討和改善。 3.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 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和溝通系統。 - 確保所有作業和管理規章都依據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以符合法令規章的要求。 - 在保險業推出新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變更,以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前,必須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和內部規範的意見並簽署負責。 - 制定評估法令遵循的內容和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況,並考核各單位的法令遵循自評作業成效。 - 對各單位人員進行適當的法規訓練。 - 確保各單位落實內部規範的導入、建置和實施。 4. 內部稽核單位可以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的評估內容和程序,以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的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受前項第四款規定的限制。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包括《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以及相關的保險法規章。根據資料顯示,該條款要求保險業內的法令遵循單位制定年度計劃,並評估、管理和執行法令遵循相關事項。單位也需要建立溝通和諮詢機制,確保作業符合法令規章。此外,內部稽核單位可以自行訂定評估內容和程序,並評估法令遵循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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