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1條,該條款規定了保險業在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方面的原則和權責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的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的法令遵循事項。 2. 法令遵循單位應依據業務分類或法令遵循重點設置適當數量的專業單位,以負責監督、執行及支援該項業務或與法令相關的國內外營業單位。 3. 法令遵循單位可以依風險基礎方法評估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的設置並強化其獨立性,對於法令遵循風險較低的單位則可以由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 4. 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的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機制。 5. 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運活動、商品及服務、資金運用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的重大客訴等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情形,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6. 法令遵循單位可以向各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以掌握全公司的法令遵循風險情形。 7. 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的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8. 保險業及法令遵循單位應充分了解國外營業單位應辦理的法令遵循事項及當地主管機關對法令遵循標準的要求,并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援。 9. 法令遵循單位應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法令遵循事項,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的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理)事會應提供充分資源,並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的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公司的法令遵循文化。 10. 總稽核機構應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事項,包括法令遵循單位的績效及全公司的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根據上述法規內容,保險業在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方面有著明確的要求和規範。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全公司各個層級的法令遵循,以及對國內外營業單位的監督和支援。此外,透過定期評估和溝通機制的建立,保險業可以及時掌握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情況,並制定改善計劃。為了落實法令遵循文化,管理層應評估和考核各部門的法令遵循執行情況。最後,保險業應充分了解國外營業單位的法令遵循要求,並提供相應的資源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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