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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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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用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之保險業應建立全公司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下: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二、法令遵循單位應依據業務分類或法令遵循重點設置適當數量之專業單位,以負責該項業務或法令相關之國內外營業單位監督、法令遵循執行及支援事項。 三、法令遵循單位得依風險基礎方法評估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並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獨立性,屬法令遵循風險較低之單位得不單獨設置法令遵循主管而由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四、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應機制。 五、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運活動、商品及服務、資金運用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之重大客訴等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情形,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六、法令遵循單位為掌握全公司法令遵循風險情形,得向各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七、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考,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八、保險業及法令遵循單位應充分掌握國外營業單位應辦理之法令遵循事項及當地主管機關對法令遵循標準之要求,並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援。 九、法令遵循單位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法令遵循事項,應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之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理)事會應提供充分資源及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公司法令遵循文化。 十、總稽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稽核業務事項,應包括法令遵循單位辦理績效及全公司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2. 2.適用前項規定之保險業,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設置總機構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及法令遵循主管,並調整全公司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且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將前項第五款及第九款評估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1條,該條款規定了保險業在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方面的原則和權責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的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的法令遵循事項。 2. 法令遵循單位應依據業務分類或法令遵循重點設置適當數量的專業單位,以負責監督、執行及支援該項業務或與法令相關的國內外營業單位。 3. 法令遵循單位可以依風險基礎方法評估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的設置並強化其獨立性,對於法令遵循風險較低的單位則可以由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 4. 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的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機制。 5. 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運活動、商品及服務、資金運用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的重大客訴等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情形,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6. 法令遵循單位可以向各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以掌握全公司的法令遵循風險情形。 7. 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的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8. 保險業及法令遵循單位應充分了解國外營業單位應辦理的法令遵循事項及當地主管機關對法令遵循標準的要求,并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援。 9. 法令遵循單位應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法令遵循事項,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的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理)事會應提供充分資源,並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的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公司的法令遵循文化。 10. 總稽核機構應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事項,包括法令遵循單位的績效及全公司的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根據上述法規內容,保險業在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方面有著明確的要求和規範。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全公司各個層級的法令遵循,以及對國內外營業單位的監督和支援。此外,透過定期評估和溝通機制的建立,保險業可以及時掌握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情況,並制定改善計劃。為了落實法令遵循文化,管理層應評估和考核各部門的法令遵循執行情況。最後,保險業應充分了解國外營業單位的法令遵循要求,並提供相應的資源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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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1 條規定:「適用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之保險業應建立全公司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