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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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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2. 2.保險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3. 3.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4. 4.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 5.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6. 6.保險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7. 7.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有以下幾項要點: 1. 保險業建立檢舉制度:為了促進健全經營,保險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總機構內的單位負責受理和調查檢舉案件。 2. 檢舉人的保護:保險業對檢舉人要進行保護,包括保密檢舉人的身份資料,不得公開洩漏能夠識別其身份的資訊。同時,不得因檢舉案件對檢舉人進行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根據法律、契約或慣例應享有的權益,或進行其他不利的處分。 3. 利益衝突的迴避:在檢舉案件的受理和調查過程中,涉及利益衝突的人應進行迴避。 4. 檢舉制度的內容:檢舉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並需提交董事會(理事會)通過:發現任何人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可提出檢舉;受理的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渠道;調查和配合調查的流程、迴避規定和後續處理機制的標準作業程序;檢舉人的保護措施;檢舉案件的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和相關文件的紀錄和保存;對檢舉案件的處理情況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 高級管理人員的調查報告複審:被檢舉人為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的管理階層時,調查報告應提交給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複審。 6. 通報或告發重大事件或違法案件:保險業在調查後發現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時,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7. 教育訓練: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檢舉制度的宣導和教育訓練。 以上是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的逐條解釋,其中參考了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身的規定。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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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規定:「保險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