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有以下幾項要點: 1. 保險業建立檢舉制度:為了促進健全經營,保險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總機構內的單位負責受理和調查檢舉案件。 2. 檢舉人的保護:保險業對檢舉人要進行保護,包括保密檢舉人的身份資料,不得公開洩漏能夠識別其身份的資訊。同時,不得因檢舉案件對檢舉人進行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根據法律、契約或慣例應享有的權益,或進行其他不利的處分。 3. 利益衝突的迴避:在檢舉案件的受理和調查過程中,涉及利益衝突的人應進行迴避。 4. 檢舉制度的內容:檢舉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並需提交董事會(理事會)通過:發現任何人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可提出檢舉;受理的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渠道;調查和配合調查的流程、迴避規定和後續處理機制的標準作業程序;檢舉人的保護措施;檢舉案件的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和相關文件的紀錄和保存;對檢舉案件的處理情況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 高級管理人員的調查報告複審:被檢舉人為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的管理階層時,調查報告應提交給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複審。 6. 通報或告發重大事件或違法案件:保險業在調查後發現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時,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7. 教育訓練: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檢舉制度的宣導和教育訓練。 以上是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2 條的逐條解釋,其中參考了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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