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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8

  1. 1.法院認有必要由國庫墊付程序監理人酬金之一部或全部時,承辦書記官應將承審法官所酌定之數額,由科長、法官、審判長審,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墊付。
  2. 2.前項國庫墊付之酬金,由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3. 3.辦理出納人員憑傳票支付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並將領據乙聯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領據乙聯併入訴訟卷宗內卷證標目之後,並予編頁。
  4. 4.法律規定應由國庫支付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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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法律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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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8 條規定:「法院認有必要由國庫墊付程序監理人酬金之一部或全部時,承辦書記官應將承審法官所酌定之數額,由科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