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12開新分頁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20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 §25開新分頁第 六 章 附則 §2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27-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產品之監督及不合格品處理,準用第二章及第四章有關型式驗證機構之規定辦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