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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13

  1. 1.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2. 2.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 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3. 3.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法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家事事件名詞
  • 他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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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前項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