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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3 條

  1. 1.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2. 2.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 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3. 3.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法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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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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