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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4

  1. 1.二個以上工程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並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
  2. 2.未依前項規定互推代表人者,各工程業主應共同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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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