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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3

  1. 1.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之下列新建建築工程之一: (一)高度達八十公尺以上。 (二)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工程造價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工程,其預算金額或契約價金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工程以分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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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