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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12

  1. 1.工程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2. 2.前項經工程業主指派之監督及查證人員,應具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工程相關實務經驗。
  3. 3.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但同一人員具各款資格者,得僅置一人: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一人。 二、具有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資格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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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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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工程業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