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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13

  1. 1.工程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及查證人員落實執行。
  2. 2.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組織、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二、監督與查證之項目、內容、判定基準、停留點、方法、時機、不符合事項之處理方式、管理紀錄及改善追蹤。 三、施工架、模板支撐、支撐架、擋土設施、營建用升降機及起重機具等假設工程組拆。 四、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 五、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證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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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工程業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及查證人員落實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