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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14

  1. 1.受工程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交付工程業主。
  2. 2.工程業主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相關報告及紀錄,應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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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