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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5-4 條
雇主對於使用熱媒油之鍋爐本體與相關設備及輸送管線系統,操作溫度在其閃火點以上時,除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熱媒油加熱系統之管線、閥件及泵浦,應具有防止洩漏之構造。 三、設置溫度或壓力異常上升之監控及警報系統,確保不超過熱媒油之最高使用溫度及系統設計壓力。 四、設置冷卻或滅火用途之必要設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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