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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9-1 條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儲藏危險物或有害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並確認輸送對象正確無誤。 二、使用軟管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三、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四、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1,2-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五、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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