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11-1 條
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勵金之審核原則、發給檢舉人與所屬人員獎勵金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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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勵金之審核原則、發給檢舉人與所屬人員獎勵金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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