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6-1 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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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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