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72 條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建立機構及參與機構,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之防詐措施,得透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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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建立機構及參與機構,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之防詐措施,得透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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