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71 條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得使用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提供之服務,辦理下列作業: 一、依本辦法規定之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 二、依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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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得使用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提供之服務,辦理下列作業: 一、依本辦法規定之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 二、依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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