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四十四、家事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二十四點至第四十二點,或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人核可後,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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