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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5

  1. 1.法院端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主法庭及延伸法庭外。 三、遠距審理時協助設備之操作。 四、有關筆錄、文書、費用申請書兼領據之傳送、接收及傳回等事宜。 五、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時,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使用遠距審理法庭者,並應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
  2. 2.前項規定於遠距端機關(構)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3. 3.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前段所定事項,由陳述人自行或請其他人協助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書記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期間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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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15 條規定:「法院端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列印庭期表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