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以下簡稱封存):指二氧化碳從大氣中隔絕或自排放源捕捉後灌注進入地下地層長期儲存之行為。 二、封存場址:指為進行封存而開發之灌注相關設施、地表設施與地下儲集層及蓋層範圍。 三、探勘場址:指進行地質探勘行為之特定範圍。 四、封井後監測:指封存場址關閉後,為確認場址長期穩定且無洩漏風險所進行之監測行為。 五、試驗計畫:指申請之封存場址以試驗、研究或教育為目的,或為投入大規模運轉前所進行之試驗性封存計畫。 六、執行計畫:指試驗計畫目的以外之封存計畫。 七、既有試驗計畫:指本辦法發布前,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二氧化碳捕捉及封存試驗計畫,該試驗計畫所屬開發計畫之變更業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以下簡稱既有試驗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文件)執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