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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17

  1. 1.封存之二氧化碳流體,其二氧化碳之濃度應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 2.前項二氧化碳流體,所含其他物質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二氧化碳排放來源、捕捉設備特性、封存作業過程,或為協助監測、驗證二氧化碳移棲等正當理由所為之添加。 二、添加物及添加行為,未對封存場址或相關運輸基礎設施產生不利影響。 三、未對環境或人類健康構成重大風險。 四、未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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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事業封存之二氧化碳流體,其二氧化碳之濃度應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前項二氧化碳流體,所含其他物質應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