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34號
111年憲裁字第23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陳勝發、呂亦真、蔡章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是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等係於憲訴法施行日前收受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四、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
聲請人
陳勝發、呂亦真、蔡章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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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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