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是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等係於憲訴法施行日前收受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
聲請人
陳勝發、呂亦真、蔡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