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11號
111年審裁字第11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4號
- 聲請人
- 朱修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二、三及四)均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非屬系爭判決一及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及四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及四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4號
聲請人
朱修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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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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