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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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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49號

111年審裁字第64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7號聲請人 李國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7號
聲請人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第4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二允許法官以系爭規定一之規定,介入訴訟程序,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服公職權,關涉有無牴觸憲法所依據之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系爭裁定依系爭規定二之規定,肯認系爭規定一,並得依系爭規定一進行無相對人之訴訟程序,以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剝奪人民之司法近用權及法庭之公開透明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7號

聲請人

李國精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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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