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490號
111年審裁字第49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11號
- 聲請人
-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19日始收受聲請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11號
聲請人
詹民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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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4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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