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
- 聲請人
- 周博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裁定既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
聲請人
周博裕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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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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