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4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聲請人 周博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
聲請人
周博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裁定既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

聲請人

周博裕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