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507號
111年審裁字第150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8號
- 聲請人
- 吳英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新聞稿、臺北市政府同日新聞稿(下併稱系爭新聞稿),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系爭新聞稿並非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8號
聲請人
吳英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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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5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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