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0號
112年審裁字第6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7號
- 聲請人
- 黃志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判程序有違憲疑義,認其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遭法官限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又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7號
聲請人
黃志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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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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