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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54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36號
聲請人
謝義簧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5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下稱系爭函一)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下稱系爭函二),以未經過交易之價格作為課稅基礎,並將此定性為其他所得,且未設有事後按實際所得之調整配套機制,有違背所得實現原則,造成稅負上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租稅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函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36號

聲請人

謝義簧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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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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