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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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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7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林佩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及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指摘法律漏未規定抗告費用如何負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以及法官於評議簿上僅記載結論,違反法律明確性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屬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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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