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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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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119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邱正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正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對於同一事實與其他審判機關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對於同一事實與其他審判機關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酌減過高之違約金至相當數額之見解,未顧及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並有牴觸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與第九十四條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為聲請,而僅係就同一審判機關之法院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核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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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