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04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4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塗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聲請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終局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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