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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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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統二字第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黃春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春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援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8901號函表示之見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援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8901號函表示之見解,與行政程序法第161條、第159條第1項規定相違,亦與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7號判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援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8901號函(下稱系爭函)表示之見解,與行政程序法第161條、第159條第1項規定相違,亦與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7號判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人民信賴財政部國產署所發布之命令,因而據以承購土地,國產署竟自我否定其發布之命令,且法院竟認此無信賴利益之保護問題等,顯與行政程序法第161條、第159條第1項規定相違,亦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7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之見解發生歧異等語。核其所陳,就指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系爭函之效力見解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規定相違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就指陳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7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之見解發生歧異部分,亦非指摘其所適用之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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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1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