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59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明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違失錯誤,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違失錯誤,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原判決未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六二號解釋(三),諭知其無罪,而竟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論科,實屬違失錯誤,請求解釋。並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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