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1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6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界址再審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界址再審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界址再審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損及聲請人之訴訟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中高分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再行聲明異議,復經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以異議不合法駁回其聲明異議,是本件聲請應以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請求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聲請,顯然違反法律,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