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5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以審理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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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以審理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以審理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就其有利之證據未予調查而違憲云云,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一語道及;又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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