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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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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53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李健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健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八二八號民事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以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及第九十八條等徵收裁判費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有所牴觸,乃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八二八號民事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以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及第九十八條等徵收裁判費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有所牴觸,乃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八二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以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及第九十八條等徵收裁判費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有所牴觸,乃聲請統一解釋。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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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